吉林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上年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
轉載 來源:長春晚報 發表于:07/08/2019 13:07:26 瀏覽量:1439
7日,記者從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近日吉林省人社廳下發《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加大穩崗支持力度,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深度貧困地區將企業穩崗返還標準提高到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60%。
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以下簡稱“企業穩崗返還”)。對去產能企業,各地可按《關于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護航行動”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8〕54號)規定執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以下簡稱“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上述兩項政策實施的基本條件、資金使用、審核認定等按下列規定執行:
據了解,失業保險統籌地區實施穩崗返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實施企業穩崗返還的統籌地區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應具備12個月以上支付能力,實施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的統籌地區上年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應具備24個月以上支付能力;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申請穩崗返還的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享受補貼年度城鎮登記失業率(省直行業單位可參照長春市或企業所在失業保險統籌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申請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穩崗返還的企業,還需符合統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的認定標準,并提供與工會組織協商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按照發展改革委等28部門關于對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要求,不得向嚴重失信責任主體發放穩崗補貼。
吉林省企業穩崗返還的審核認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內容包括企業參保繳費和裁員情況,符合穩崗返還的企業向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其中,省直行業單位向省社保局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協調有關部門按責任分工進行審核認定(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由統籌地區發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失信企業主體由失信信息系統主管部門負責認定)。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穩崗返還的企業,可向統籌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其中,省直行業單位向省社保局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建立會審機制并組織實施。審核通過后,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擬給予穩崗返還的企業名單和資金數額向社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發放補貼并及時做好享受穩崗返還企業實名制信息登記工作,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可依據實際情況進行適時抽查。
激勵企業承擔穩定就業的社會責任,穩崗返還資金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相關支出。穩崗返還資金一次性發放,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項。
吉林省將適當放寬裁員率標準,在計算企業裁員率時,各地可按上年度參保職工減少人數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上年度參保職工人數比較確定。基金結余規模較大的地區可根據本地實際放寬裁員率標準,對上年度裁員率高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但低于全國城鎮登記失業率的參保企業,可以適用穩崗返還政策,提高政策受益率。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現行技能提升補貼政策申領條件由企業在職職工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及以上放寬至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及以上。參保職工當年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并且證書信息可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人事考試中心等全國聯網查詢系統上查詢到的,可在證書頒發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經辦機構申領技術技能提升補貼(其中,省直行業單位向省社保局申請)。加大對深度貧困地區的傾斜支持力度,對深度貧困地區(汪清縣、通榆縣)的失業保險參保企業,將企業穩崗返還標準提高到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60%,并按規定將吸納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就業并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業單位納入穩崗返還和技能提升補貼政策范圍。
《通知》要求,各地提高失業保險經辦服務質量和效率,減少證明材料,減少企業跑腿次數。不得設定集中申報期,企業只要在年度內申報,經辦機構都要及時受理;進一步縮短辦理時限,從企業申請到審核通過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